城市设计档案(城市设计资料清单)

2024-10-12

城建档案著录是什么

《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标(2000)25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城建档案馆共同编制而成的。

Internet城建档案信息利用城建档案可视化管理信息系统可以使城建档案的空间信息、属性和档案管理信息在Internet上发布与查询,只要有网络通达的地方都可以使用计算机中的IE浏览器进行上述城建档案信息的查询检索,或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上述城建档案信息的发布,真正做到城建档案的信息为大众生活和全社会利用。

《城市建设档案著录原理及示例》是一部旨在支持《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 50323—2001实施的实用指南。该书首先阐述了城建档案著录的重要性和基本原理,强调了准确记录城建项目信息的规则。它详细讲述了这个规范产生的历史背景,包括其制定的初衷、过程以及实施的必要性,为读者提供了深入理解的视角。

信息科负责全馆的现代化技术管理,开发与维护各类应用系统,处理计算机软硬件故障,以及城建档案的数据录入、图纸数化等技术工作。最后,整理著录中心是接收档案的入口,负责档案整理和计算机著录扫描,对馆藏档案进行逐级数字化处理,并提供档案整理和数字化处理的技术支持。

管理科的主要工作包括:接收符合进馆标准的档案,细致检查并消毒除尘,确保档案安全。 进行档案编目、著录,构建档案目录体系,负责档案的科学分类和上架。 强化“六防”管理,定期统计分析,提升档案管理水平。 积极提供档案利用服务,确保查阅制度执行,保护档案安全。

城建档案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城建档案可视化管理信息系统几乎覆盖了城建档案管理的全过程和大部分工作环节,扩大了城建档案的应用范围。系统的主要功能如下:1 城建档案自动编目和可视化图文互检索 城建档案自动编目和自动检索是最早出现和最常见的应用类型。

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完整、准确、系统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确保工程档案及时报送城建档案部门,根据建设部、国家档案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5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移交档案管。

收集、整理、保管和开发利用工作。 法律依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中心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发给《天津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未取得《天津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1、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第三条 本市的城市建设档案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保障其与城市建设需要相适应。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中的第三章对档案的管理进行了明确规范。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了文件材料的归档与管理,要求由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整理立卷,在规定时间内移交给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进行集中管理,禁止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同时,不得擅自归档非归档材料。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城市建设档案的归属和流向,更好地为城市建设和有关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为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现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我市城市建设档案(简称城建档案、下同)的管理制度,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302号文件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的真实纪录,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研和必要条件,是建设、设计、施工责任和产权的法律依据。

4、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直接接收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同时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5、是一个城市市集中统一管理和保管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的专业档案馆,一般行政上市规划局下属处级事业单位。目前,城建档案主要是依据国家档案局1997年发布的《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和国家建设部1998年发布、2001年修正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收集和管理。

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规定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2、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3、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构建城市公共应急安全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4、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直接接收江岸、江汉、(编者注:此字左边为石,右边为乔)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同时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5、一)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二)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收集、保管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规范城建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